「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周报·第154期

日期:2024-04-28 来源:行业动态

  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自然资源保障服务的通知

  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自然资源保障服务的通知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全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自然资源保障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全力抓紧抓实抓细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项目特事特办、全力做好重点项目服务支撑、全力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全力守住民生和安全底线条措施,全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通知》提到:

  一、调整履约监督管理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三旧”改造项目)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二、预下达建设用地规模。对各地级以上市分别预下达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5000亩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参照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优先保障重要民生和脱贫攻坚项目。

  三、高效开展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实现抵押登记即来即办。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剩余价值设定再次抵押,依法办理不动产剩余价值顺位抵押登记。对涉及疫情防控或企业复产复工的,提出登记申请时漏缺非法定材料的,经申请人或代理人书面承诺后可先受理后补资料。落实好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反法律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反法律建筑补办不动产权试点项目台账》,补办适用对象包括:1、2019年12月12日之前已建成,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经批准纳入“拓空间”补办工作试点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不包括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私人住宅、商品房、商业等项目);2、市政府或市“拓空间”总指挥部相关文件中明确支持补办不动产权手续,或通过市政府“一事一议”获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项目,可按程序纳入补办试点。

  二、对于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历史违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1、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市城市总体设计的禁止建设区或限制建设区,以及市城市总体规划绿线、蓝线、紫线、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3、位于城市建设重点管控区域,包括:属于市、镇两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划定(计划划定)范围,轨道交通(TOD)及重点交通道路建设(计划建设)范围,市重大平台管控区域,重点收储地块;4、存在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拆除、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5、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使用条件;6、加固补强后,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别判定其房屋安全状态属于C、D类。

  三、《方案》规定,补办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补办手续;2、开展测绘;3、规划及土地审查;4、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告知手续;5、办理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手续;6、补办手续复核;7、行政处罚;8、不动产登记。

  四、依《方案》补办完善不动产权手续的用地和房产,非因政府规划,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不动产用途变更。如政府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可按原批准用途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和房产。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在申请补办手续前应明确有关要求,并就遵守以上事项作出承诺;在转让、出租时,应如实告知相关权利人土地和房产存在的权能限制。

  五、《方案》实施前已纳入补办台账,并于《方案实施后》2个月内完成缴纳罚款及相关联的费用的项目,可按原政策流程继续办理。已发出罚款单的,按原单缴交相应罚款。逾期未完成缴纳的项目予以退回,按《方案》重新申请。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区分市镇收储整备重点区域,划定市土地储备中心重点收储整备地块,简化镇街主导项目的审批程序,鼓励市镇联合收储实现市镇共赢,全面加大政府收储整备土地力度。

  二、加强规划宏观管控,集中重点地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权限,高质量整合连片用地,优先布局公共设施和产业项目,优先保障政府收储整备地块的指标规模和规划需求。

  1、鼓励以大片区连片方式实施土地收储整备,将整个大片区归并整合为一个收储整备单元,整体规划、集中配套、有序开发,实现土地综合效益最大化。

  2、对市属企业、镇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公有制单位的低效土地与老旧低效物业,开展专项调查摸底,建立台账,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任务计划完成资产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库。

  3、鼓励市镇联合或镇街主导通过司法拍卖方式收储整备土地,给予土地收储整备部门一定的价格磋商权。简化收储处置手续,在满足司法处置程序、足额缴纳税费的前提下,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与竞得人直接办理土地收储和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4、对镇属企业名下的经营性闲置土地,可由镇街以自愿为原则转为市镇联合收储,依法配置新的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地。涉及挂靠或私下转让等情形的,可先由镇属企业与挂靠方、受让方依法解除挂靠或转让协议、理顺权属关系,必要时应当启动诉讼程序。

  5、鼓励将部分重要城市更新用地纳入收储整备范围,在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中予以落实。积极探索通过政府收储整备、镇村合作、市属企业土地整备开发等政府主导方式实施改造,鼓励各类改造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提供形状规整、具备一定规模的土地交由政府收储整备。

  四、明确“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补偿和利益共享思路,规范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标准,统筹平衡区域补偿价值差异,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合理权益。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收储范围的土地和物业应分别作价。涉及土地的收益,纳入集体土地款专户管理;涉及物业的收益,原则上要求收储方以物换物,保障集体物业面积不因土地征收而减少;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者村民经营物业的,探索综合措施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实施税收优惠保障,引入市场力量提高专业化水平,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储备土地的整备和日常管理。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可由土地收储整备部门委托属地镇街或具有代建条件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实施,或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近期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或潜在价值较高的政府储备土地,可纳入土地1.5级开发试点,以租赁方式由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构建“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可分为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两部分;特殊情形下,可不作区分,将两者包干结算进行补偿。所有补偿和利益共享原则上以货币方式统一落实,鼓励将补偿和利益共享的货币总额等价值折算为土地开发建设后地上优质项目的物业、股权等作为补偿,获取长远利益。

  二、合理补偿、权益保障,规范集体土地收储补偿和利益共享。对于经营性项目、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核算补偿;对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据111号文进行包干结算补偿。此外,实施大片区连片收储整备统筹补偿,统筹平衡各地块的规划价值差异。

  三、加大探索、全面盘活,完善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和利益共享。《意见》明确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明确收储规划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产业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已出让土地补偿标准。《意见》规定,加强闲置国有土地处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按闲置原因分别采取不同收储方式,纳入政府收储整备。

  四、完善保障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的配套制度。《意见》规定,进一步统筹衔接土地收储整备与城市更新工作,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18〕102号)等有关政策核算补偿。《意见》鼓励国企参与土地收储前期整备开发,市属企业、镇街属企业和园区控股公司等国有企业完成地块前期土地整备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收储价格可按整备成本和收益来整体核算,收益按照整备成本的12%(含融资成本)核算。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基础数据的概念。《办法》所称基础数据是指城市更新范围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

  二、明确调查内容和方式。城市更新基础数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提供共享数据与外业调查和测绘相结合方式获取;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通过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获取。

  三、《办法》将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按照类型分为基础数据普查、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和基础数据核查,并对不一样的数据调查要求、数据获取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办法》规定,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经核查合格后30日内向市城市更新部门汇交。市城市更新部门将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普查和汇交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纳入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进行集中管理。城市更新部门除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主动公开数据外,应按以下方式提供数据服务:1、政府部门申请内部使用和基于公共利益所需数据,应当无偿提供使用;2、涉密数据的利用与服务,依照国家关于涉密成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办法》规定筹集主体不仅包括区住房主管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也包括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

  《办法》根据房源的用途、性质提出了七种房源类型,包括可筹集并供应的住宅或商务公寓、“商改住”租赁住房、城中村房源及没收类违反法律建筑等各类社会存量用房,也包括了纳入安居工程统计范围的产业园区配套宿舍、搬迁安置房、享受区政府租房补助的对象所承租的社会存量用房三种房源。

  《办法》规定,筹集工作的程序要求包括需求调查、价格评估、编制方案等环节。

  针对筹集的未经改造的城中村房源,《办法》特别明确了改造房源需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安全。

  《办法》细化了深圳市目前筹集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任务核定方式,要求一般以实际签订筹集合同和实际完成供应的房源数量为标准分别核定年度筹集和供应任务数量,同时明确了其他各类情形的任务核定方式。

  《办法》规定,通过规模化租赁方式筹集的未经改造的城中村房源,根据《深圳市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整治改造消防安全指引》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设计与改造。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0年3月21日,《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规则》主要规范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不含前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棚改项目除外)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发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两种情形。棚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可参照《规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则》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签发)事项合并,新建项目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则》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变更(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变更)事项合并,实行一文办理,同步出具办理结果。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或主体变更并需开展公示的与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公示一并开展,公示时间为十个自然日。

  用地规划许可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设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统一使用自然资源部模板,填写内容和附图、附件,编号为全国统一编号。

  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的建设项目,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从其规定。其他项目或事项,涉及用地规划许可业务的,按照《规则》规定的时限办理。

  除《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允许用地规划许可前先行出具规划设计要点的情形外,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因土地报批、土地整备原因暂时没办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在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或核准文件后,管理局可先行出具规划设计要点(草案),规划设计要点(草案)不属于规划许可文件,仅供建筑设计企业开展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

  近日,《关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0年3月23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划验收、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等行政审批所需的房产测绘成果均应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已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测绘项目,测绘成果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统一委托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实施。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深圳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废止或相关联的内容停止执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提交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7﹞572号)。

  近日,《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0年4月6日。

  《细则》修订了涉及机构的名称,调整了语言表达方式,并调整了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及各街道办的职责分工。除此以外,《细则》还完善了项目申报、审批规则:

  一、《细则》规定,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调整实行常态申报机制。可根据土地整备工作实际情况,在保持总量不变、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对年度计划项目提出调入调出申请,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确定后报市政府备案。年度计划调整由主管部门统筹实施。

  1、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中留用土地位于法定图则不覆盖或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以及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调整的,须开展土地整备规划研究。

  2、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和土地整备规划研究审批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申请供地方案报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依据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土地整备规划研究,拟定供地方案报批。涉及农转用报批的,一并拟定农转用实施方案报批。留用土地不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报请区政府审批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并提请下达用地批复;留用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提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议供地方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将经审议的留用土地供地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并提请下达用地批复。

  三、《细则》明确了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审批主体为区政府,审批形式为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规定了征求意见、公告等程序。

  近日,《光明区“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产业认定申报指南》(下称“指南”)发布,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光明区范围内“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下称“工改工项目”)的产业认定申报工作。

  工改工项目申报主体应在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2份):

  1、产业认定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是否位于工业区块线范围内等位置信息、规划开发建设面积和开发时序、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各建筑物用途、货梯建设标准及计划、建筑物层高承重规划、园区物流系统规划、招商引资方案、产业效益评估、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改造实施保障等内容);

  3、项目申报主体关于按照产业规划使用厂房以及签订产业高质量发展监管协议的承诺书。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高质量发展科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工改工项目申报主体须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等申报材料并履行补交程序;自项目初审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街道负责人、项目申报主体开展项目产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召开研讨会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产业认定意见,并抄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拟定产业高质量发展监管协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具体指标,并征求法律顾问及区发展改革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修订产业高质量发展监管协议。

  “工改工”项目取得实施主体确认书后,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产业高质量发展监管协议。“工改工”项目产业高质量发展监管协议抄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近日,《光明区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项目产业审查申报指南》(下称“指南”)发布,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光明区范围内产业用地容积调整项目(下称“提容项目”)的产业审查申报工作。

  申报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9〕6号)有关法律法规;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为自然人的项目,已建成工业园区内已设立该自然人实际控股的企业);3、注册地在光明区;4、按规定依法在光明区纳统(申报主体为自然人的项目,该自然人实际控股的企业依法在光明区纳统;或该自然人已与优质产业项目签订入驻合作协议)。

  提容项目申报主体在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提出提容申请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1份,纸质版2份):

  1、容积调整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报主体基本情况、申报理由、项目是否位于工业区块线范围内等位置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及规划、提容建筑物用途、建筑物层高承重规划、园区物流系统规划、产业效益评估、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

  2、拟拆除部分或全部建(构)筑物后建设的,须出具对光明区产业发展是否造成影响的情况说明;

  5、项目申报主体关于按照产业规划使用厂房以及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承诺书。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科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容项目申报主体须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材料并履行补交程序;自项目初审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街道负责人、项目申报主体负责人对项目产业发展趋势等内容开展研讨会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召开研讨会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产业审查意见。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提容项目容积调整的,应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容积调整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产业高质量发展监管协议文本,提容项目容积调整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后,项目申报主体须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高质量发展监管协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经验做法的通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工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中小型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工地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等四个标准的意见的函

  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不见面服务”的通知

  9.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全网办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经验做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有序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的经验做法印发给省市住建厅。请各地主结合地方实际学习借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工作。同时,各地要认真总结有序推进企业开复工工作的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及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自2020年02月19日起生效。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名称变化:原“造价工程师”现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二、资质变化:甲级资质要求人员减少,明确了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持证人数。乙级资质要求人员减少,明确一级/二级造价持证数,同时取消对注册资本和办公场所的要求。

  三、业务范围变化: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上限从5000万元提高至2亿元。

  四、注册专业变化: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为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明确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 “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当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逐渐进入全面恢复施工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避免因工程开复工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坚持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和监管。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施分区分级精准开复工措施。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开复工,加大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中风险地区要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工程开复工范围,原则上采用“互联网+监管”方式进行抽查。对检查、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从严依法查处。

  (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聚焦疫情对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冲击影响,深入分析工程开复工面临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在做好防疫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

  (四)做好工程开复工准备。各地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护和开复工安全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开复工计划,对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要优先推动开复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务工人员使用计划,可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优先安排机械施工等措施,实施分批分阶段复工返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岗的,原则上不得开复工。

  (五)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各地要建立开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防控应急预案,随时监控工地疫情变化,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明确专人对接属地社区和疫情防控主管部门,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防止聚集性传染,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六)加强现场防疫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加强工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落实返岗人员隔离措施;摸排人员流向及来源,做到“即到即报”;最大限度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取相对隔离封闭措施,各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交叉流动。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场工人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对进出入工地的车辆、工具一律登记进出去向,进行冲洗、消毒。实行严格消毒制度。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障职工饮水、洗手、通风等自然生活条件;工程项目部实行分餐、错时用餐,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就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对生活垃圾、医用垃圾、化学品垃圾、建筑垃圾进行专业化分类回收处置。

  (七)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在开复工前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防疫教育。要抓好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网上免费授课的方式,组织专家对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建筑工人提高质量安全防范意识,准确识别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防护和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

  (八)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科学确定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大投入、优化施工组织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需要,加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力度,确保防疫、安全的投入和措施落实到位。

  (九)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开复工前安全条件检查,严格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并对重要文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各地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不得放松质量要求、降低质量标准。要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工作,防止因价格上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十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地区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工程开复工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开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做好建筑工人返岗、建材供应、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十二)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对安全管理较好、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自行复工复产,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对2019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基础薄弱的企业,实行精准监管、重点指导帮扶。

  (十三)网上办理开复工审核。各地要对企业申报新建、改扩建施工许可和复工安全条件审核的项目,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理,落实不见面审批服务,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验。对于开复工申请达到各项条件要求的,合格一个开复工一个。对于达不到开复工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复工。

  (十四)实行到期证件自动顺延。各地要主动为工程开复工做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安全开复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十五)采取临时顶岗措施。各地要对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工程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顶岗期间要确保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针对企业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组织专家对企业实施点对点网上会诊,解决现场问题,帮助企业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十六)利用信息化监管。各地要严格控制对企业和工地现场的检查,除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检查外,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到企业和工地现场检查。

  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以自动分析报告替代人工统计填表。对自查自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的,重点实行线上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等在线检查管理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

  (十七)强化协调指挥。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深入一线,分析问题、解决难题。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加强疫情和质量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加强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各地要制定疫情期间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突发情况要及时有效应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为加强对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防控疫情的指导,有效预防、及时遏止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蔓延,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疫情给建筑工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结合全省建筑工地实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中小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

  根据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部分中小项目由于施工现场设施不完善,在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和工作生活场所管理等方面不具备相关条件以及企业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等因素,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明显短板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领导指示要求,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及《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要求,就中小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做好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等四个标准的意见的函

  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项,由广州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轨道交通运营隧道结构安全评估技术规范》,由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广东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规程》以及由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技术标准》等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从广东建设信息网(政务版,网址:)下载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于2020年3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信息处(电子版请发至。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指引的通知》(深防疫指办〔2020〕2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同时保障为建设各方主体提供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将提供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不见面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自即日起至疫情全面解除,原则上不再受理现场来访咨询。各单位和个人可关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公众号(szzfjsj),点击“业务办理”——“造价咨询预约”页面进行预约,并按提示填写咨询预约表。我局将按预约信息准备网络会议,具体会议事宜以电话联系方式详细告知咨询人,请各方人员按预约时间准时参与线上咨询答疑。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了《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明确了建筑施工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按“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确立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施实名制负总责,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对各自用工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建筑施工实名制的有关工作。将监理单位也纳入本办法管理,规定了监理单位有对项目落实实名制工作进行监理的义务。

  (二)《办法》明确了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明确了实名制实行登记管理和信息化管理,规定了实名登记的内容和方式,明确了实施过程中资料和文件的登记、记录、传输、审核、存储等环节的要求。规定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统一的“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施工企业要按《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时通过系统传输数据。

  (三)《办法》明确了实名制信息内容和登记标准。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内容包括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建筑从业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材料员、劳务员等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施工进度信息包括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情况信息、与月度工程施工进度对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信息。登记标准包括人员基本信息项、作业工人的考勤和工资支付信息项、施工进度信息项。

  (四)《办法》确立了项目实名管理流程,规定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按照先报计划后登记再进场的流程进行,明确了施工现场封闭管理的要求。首先,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应当分别编制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报监理企业审核和监理。其次,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合同进度信息分类编制本企业的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建立纸质档案,完成审批程序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并建立档案。最后,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其中进场施工的从业人员需通过现场门禁和考勤设备记录进出场时间。办法规定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并由责任企业负责处理公示期间的异议,有利于将欠薪的问题提前暴露提前解决。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全过程中,由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

  (五)《办法》确立了实施实名制的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的制度。明确了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办法的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委托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管项目由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违规处理主要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19号)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评价扣分,同时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从业人员个人违规的情况也列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保存在实名制个人信息中。

  (六)文件实施日期说明。按照《广州市司法局对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总体审查意见》,《办法》列入集中修改目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本办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

  一、自2020年3月9日起正式启用升级后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申报系统,实现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全网办。系统升级后,建设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网址:)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文件及具有电子签章的电子图纸,即可办理相关业务,住建部门不再收取纸质材料与图纸。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批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结果文书。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实施全网办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材料清单上传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格式提交各相关单位的真实性承诺书,承诺所上传资料真实有效。

  三、我局已修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见附件1、2、3),详细信息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承办该业务的住建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4)。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在坚持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根据《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在《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中增加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的信用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和申报方式如下:

  一、对于2020年2月29日前和2020年3月15日前,在做好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恢复正常施工作业的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分别予以施工企业诚信加5分和3分。由施工企业提交《复工告知承诺书》和实名制考勤记录,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D1表6-10子项目进行申报。

  二、在2020年3月15日前主动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落实各项复工措施及复工的核查情况,最高予以每个项目诚信加10分。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提交《复工核查表》,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D1表6-10子项目进行申报。

  三、复工复产前,施工企业按规定要求员工在(微信粤省事小程序的)粤康码系统登记健康信息并落实实名制考勤的,从复工复产之日起至3月15日按项目出勤人数每10人每天予以诚信加0.02分,由施工企业提交实名制考勤记录,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D1表6-10子项目进行申报。

  四、有多个复工复产项目的施工企业,以上三项复工复产诚信加分累积不超过200分。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此次修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项目投资时满足“早期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个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并删除基金层面“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的要求。

  二、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激活大宗交易方式下受让方的交易动力,通过同步修订证券交易所细则,完善大宗交易环节反向挂钩政策,取消减持受让方锁定期限制。

  三、取消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限制。加大对专注于长期投资的基金优惠力度,允许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业互助基金锁定期满后减持比例不受限制。

  四、合理调整投资期限计算方式。投资期限截至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有利于连续计算基金投资时间。

  五、允许私募股权互助基金参照适用反向挂钩政策。拓宽享受反向挂钩政策的适用主体,在中国证券互助基金业协会依法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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