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日期:2024-02-06 来源:高铁铁路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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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郭英军先生就公司拟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A股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A股股东登记时间:拟出席本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须于2024年2月27日或之前办理登记手续。

  (二)A股股东登记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机构股东的股东代表会议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2)、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和出席会议的回执(见附件3)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会议的回执(见附件3)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2)、委托人身份证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会议的回执(见附件3)办理登记手续;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四)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A股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A股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五)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A股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A股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H股股东参会事项详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等材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天,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附件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回执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回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郭英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郭英军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郭英军先生,48岁,现为河北科技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风电╱光伏耦合制氢及综合利用河北省工程实验室负责人。郭先生自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在河北科技大学机电一体化工程技术中心工作,2001年9月至2004年3月在北京理工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攻读硕士学位,2004年4月至今在河北科技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工作,2016年9月至今在读河北工业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曾于2011年8月13日至9月12日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做访问学者。现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征集人郭英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征集人不存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等材料。

  现征集人就上述股东大会中涉及的《关于本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本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还需审议《关于选举谭建鑫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奕斌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征集人同时征求股东对于该议案的表决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对公司《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征集对象为:截止2024年2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A股股东、H股股东。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时间为准。逾期送达视为无效。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详情请参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址:),公司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通告、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开征集投票公告、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及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适用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6、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7、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9、委托人委托投票权的股份数量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委托人接受公开征集,将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郭英军先生代表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郭英军先生代表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1、公示内容: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括激励对象姓名等信息;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公司资本运营与投资者关系部或人力资源部;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并结合公司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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