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考试

日期:2024-01-29 来源:高铁铁路

  2、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设用地、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位置、数量、提供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条件等问题。

  (2)按利用方式分类: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5)按用地规划分类:根据相关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大型、中型、小型。

  1、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概念: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2、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主要特点:

  (2) 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可以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需转让、出租等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该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

  (4) 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

  (5)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过有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3、 划拨供应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 国有土地作用权出让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3、 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我国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如果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1、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1) 国家鼓励类项目:国家鼓励类项目可能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注: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证,再履行批准手续。

  (3) 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

  (4)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2) 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除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入股。

  (3)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包括:农民个人建房,但在两处建住宅是禁止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建设:可以使用本集体的或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 根据规划决定供地的具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置。

  4、 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5、 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1、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用地申请。2、 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对于建设用地审查,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期限最多为30个工作日。

  3、 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 农用地转用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 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本农田地板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附图。补充耕地图及验收报告。

  (5) 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必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 征收土地方案:建设只需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8、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1) 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1、 经营性用地的供地程序:委托经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或事业性土地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对公开出让的底价、保证金、公告媒体、出让金交付方式等进行集体会审→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对拟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土地供应方案报批→发布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公告→接受咨询、审查报名资格→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领取批准手续。2、 经营性用地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的要件有:计划主管部门的项目意见、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意见、土地征用方案公告、征地协议书、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红线图、地价评估报告。

  3、 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及合法收回的土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以下程序供地: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土地供应方案公告→土地供应方案报批→签署划拨决定书,交纳土地相关税费→领取批准手续。

  4、 划拨用地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的要件有: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征用方案报告、征地协议书、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规划经线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置图、地价评估报告。

  1)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必定是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而受让方则可以是国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2)《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内容:用地单位、用地单位主管机关、土地位置、批准用地面积、建设性质、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用地批准文号、批准书有效期等。

  (3)《国用土地划拨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1、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集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最高准则,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服从,即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使用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

  (2) 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批准,不论是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还是农民地都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3) 建设占地与农村土地整理挂钩,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不得再扩大,如需扩大规模或占用耕地,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1、 宅基地是指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小庭院用地,以及房产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2、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 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护的农户;

  (3) 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

  3、 宅基地用地的审查程序: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通讯、医疗卫生、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学校、敬老院、幼儿园,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

  1、 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3、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不可申请宅基地。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不得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概念:是通过降低建设用地消耗、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2、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目的是:

  4、 区域用地状况评价体系构成:区域用地状况评价应根据区域用地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指标分为正向相关指标和反向相关指标。

  6、 工作程序:准备工作——资料调查与整理——技术分析与评价——成果编制——成果验收——成果归档、应用和更新。

  7、 技术方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总本分析与典型分析相结合、统计分析与空间分析相结合等技术方法。

  8、 技术约定:评价工作应设定评价时点,评价地点所在年份称为基准年。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依照评价对象划定的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口径、来源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9、 评价成果:主要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基础资料汇编。当采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时,基础资料汇编可采用集成资料信息数据库的方式替代。

  10、 评价成果验收、更新与应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下级行政区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区域用地状况评价成果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原则上2—3年应更新一次。更新成果验收合格后应存档保存,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应提出成果利用方向、挖潜计划和相关政策建议。

  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概念:是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逐步的提升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2、 评价目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基础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全面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推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3、 评价对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对象为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告界线范围内的开发区全部土地。

  4、 评价原则:综合性原则、主导性原则、政策导向性原则、因地制宜原则、点面结合原则。

  (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调查内容有开发区基础信息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用地效益调查、管理绩效调查、典型工业公司调查、土地供应与保障情况调查和其他调查。

  1) 指标体系:程度评价应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三方面开展。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目标不、子目标和指标三个层次。

  2) 指标权重确定。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在0-1之间,各目标权重之和,同一目标下的各子目标值之和,同一子目标下的各指标权重值之和应为1。

  (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程序评价的基础上,对特定时间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管理潜力进行测算,推算开发区用地潜力规模和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

  6、 评价工作程序:准备工作——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序评价——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成果编制——成果验收、存档与备案——成果应用与更新。

  7、 评价工作方法:评价方法应以定量评价为主,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实地调查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用地调查应采用实地调查与空间影像判识相结合的方案;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潜力测算可采用趋势分析法、目标逼近法。

  8、 评价成果:评价成果包括评价报告、成果图件及基础资料汇编。评价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应提交纸质报告及相应电子文件;成果图件应提交纸质图件以有E00格式、JPG格式的电子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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